基本案情:李某生于1995年,他虽然年纪不大,但酒瘾不小,尤其爱喝高度白酒。2022年一天,李某约在同一家餐馆打工的徐某等5人下班后喝酒。当晚10时,他们齐聚约定地点,点了两瓶白酒和若干瓶啤酒。得知李某中午就喝了二两白酒,徐某等人劝他少喝点,但李某喝了近8两白酒和3瓶啤酒。接近凌晨时,6人结账。就在结完账刚走出包间时,李某突然倒地不起且嘴唇发紫、呼吸很弱。宋某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回复暂时无车,待有车时再回拨。几人商量是否叫出租车将李某送医抢救,其间,他们发现李某在间歇性打呼噜,呼吸好像顺畅起来,就决定先把他送回宿舍休息,途中,徐某等人接到120回拨电话,几人表示不需要派车了。回宿舍后,彭某留下照看李某,凌晨3时许,彭某发现李某情况不对,叫不应声,连忙再次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其他人赶紧过来。等待救护车过程中,几人给李某做人工呼吸、心肺复苏。送医后,李某因抢救无效被宣布临床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
接到李某去世的消息,其家人赶来处理后事。得知李某去世的整个过程,其父母认为,同他一起喝酒的徐某等5人对于李某的死亡要负责任,他们明知李某饮酒后晕倒不省人事,已经达到需求救“120”的情况下仍决定将李某送到宿舍,拒绝120派车,错失将李某送往医院抢救的机会,最终导致李某猝死的后果。李某的父母说,他们生活在农村,年事已高且身体孱弱多病,平时生活、治病都靠李某提供经济来源,如今家里的顶梁柱倒了,往后生活难以为继。所以,徐某等5人应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30余万元。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父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过量饮酒可能危害生命健康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共同饮酒且未能把握饮酒量,对其死亡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徐某等5人对李某尽到了提醒、照顾、护送等义务,但因过度自信导致未能将李某及时送医抢救,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综合考量,徐某等5人应对李某的死亡结果连带承担4%的赔偿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项目,李某的父母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李某的父母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认定其不符合被扶养人条件,对于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的父母主张标准过高,调整为2万元;对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判决徐某等5人连带赔偿李某的父母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解析:一是共饮人对醉酒者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聚会饮酒是日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共同饮酒过程中,参与者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此时共同饮酒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合理注意义务,通常包括:共饮时,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如因过错未尽到上述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是要营造文明的饮酒风气。饮酒应有度,每个人都应以对自身生命安全、家庭和社会负责任的态度把握好饮酒量,共同营造健康的酒文化。另一方面,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友善互助,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对醉酒者尽到帮扶、照顾、护送等义务。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应及时送医就诊,在送医治疗这个问题上尽到最大义务,这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也是相关法律的要求。
鞍钢众元产业公司 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