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2025年12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依据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5修订)》。
企业注销一般是指企业终止经营活动退出市场,需经历决议解散、清算分配、注销登记三个主要环节,现根据该规定,将简易注销流程介绍如下。
一、企业注销事由
企业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企业终止。企业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解散是企业工商注销的首要步骤,解散分为两种。
一种为自愿解散,即基于公司股东会、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单位)的意愿进行解散。其中公司解散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等。
第二种为强制解散,强制解散又分行政决定解散与人民法院判决解散。行政决定解散,包括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判决解散,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解散环节应当注意,企业出现解散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二、企业清算
依法开展清算是企业注销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非法人组织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的重要内容是企业清理各类资产,清结各项债权债务。清算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投资人的利益、企业的利益、职工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清算流程大致包括成立清算组、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开展清算活动、分配剩余财产、制作清算报告等步骤。
三、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在完成清算后,应当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涉及海关报关等相关业务的企业,还需要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等事宜。
企业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专区,同步办理税务注销、企业注销登记、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银行结算账户销户预约、企业印章注销等相关注销事宜。
(一)简易注销流程
1.适用对象。
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企业存在投资;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的;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得未缴纳所得税的;尚未缴清海关税款(含滞纳金);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企业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等三种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情形,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2.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条件,未办理过涉税事宜且无风险事项,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免予到税务部门单独办理清税证明,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3.办理流程。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中的“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三是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四是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公示期届满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企业可以在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办理流程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是指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专区(以下称注销平台),通过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实现企业退出涉及的税务注销、企业登记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社保注销、印章注销等多部门注销业务申请“一表填报”“一次提交”“一网通办”。同时,经企业授权同意后,有关银行依企业申请信息提供银行结算账户销户预约服务。
1.申请人登录注销平台,填写企业注销登记信息,根据企业具体需求勾选注销相关联办事项。
2.税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清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在注销登记前查验电子清税信息,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
3.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办理注销条件的,依法核准企业注销登记,向相关部门推送注销登记信息。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注销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登记信息,对不存在欠薪和未结清社会保险费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情形,不存在正在处理中的社会保险争议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海关部门根据注销平台共享的注销登记信息,对已办结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同步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无需企业再次申请。
6.银行可通过注销平台获取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销户申请信息的,应引导企业按流程办理银行结算账户销户手续。
7.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登记信息,同步注销企业受益所有人备案信息。
8.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注销平台将企业注销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同步注销公章刻制备案信息。
(鞍钢数科供稿)